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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责任:
保险内容
【保险对象】凡身体健康,年龄在0-70周岁,常住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中国台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出境公民,或持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作许可证、就业证、家属证或永久居住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中国台湾)具有有效居住地址,合法出境的香港、澳门或中国台湾居民、外籍人员,均可成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保险范围】本合同的保险范围为被保险人以旅游、商务、探亲、留学为目的(出境劳务除外)在中国境外旅行期间的保险保障。
【保险责任期间】本保险责任自被保险人进入中国海关办理出境手续且登上离境交通工具之时起(以被保险人护照出境时间为准),被保险人行程在标准行程天数内,保险责任至被保险人乘交通工具返回中国境内且进入中国海关办理入境手续时止;被保险人行程超出标准行程天数的,保险责任至保险单规定的标准行程天数所计算出的截止日二十四时止。
【保险合同的撤销与变更】被保险人因故未能取得签证,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在本保险责任起始日之前提出撤销申请,并携带被保险人护照、保险单原件、英文函及客户服务手册到本公司办理相关手续。被保险人取得签证后我公司不予办理合同撤销手续。
保险责任起始日以保险期限起始日后,被保险人首次出境日为准。若被保险人自保单保险期限起始日起三个月内未出境的,投保人应在保单生效三个月内通知我公司并由被保险人持本人护照到我司进行延期申请,否则本保险合同自动终止。本公司暂不受理缩短保险期间的变更申请。
【告知义务】订立本保险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内容,并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本公司对于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且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可退还保险费。
【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本公司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急性病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急性病身故,本公司按急性病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急性病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造成本条款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该表所列比例乘以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医疗费用保险金: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急性病,并在三天内接受治疗的,当该次治疗在三十天内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必要的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100元时,本公司就超过部分给付“医疗费用保险金”。
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被保险人为缓解疼痛进行牙科治疗的门诊费用,每次事故最高不超过人民币4000元。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不超过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必须在救援机构指定的医疗机构或由该医疗机构转介的其它医疗机构接受门诊或住院治疗,否则,本公司或救援机构不承担支付或赔偿责任。
注:
本公司特约援助机构按在当地医疗机构实际支出的合理、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在保险金额范围内与海外医疗机构直接结算意外伤害或急性病医疗保险金。
16岁以下被保险人意外伤害身故和急性病身故保险金额最高为人民币10万元。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及医疗费用支出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受益人故意杀害、伤害被保险人;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自杀或故意自伤;
3、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5、非法搭乘交通工具或搭乘未经当地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客运交通工具;
6、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7、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8、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9、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法定传染病、精神病或精神分裂、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及先天性疾病(包括先天性畸形)和单纯遗传性疾病;
恐怖责任、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牙齿治疗、美容手术、外科整形;
既往疾病、慢性病、预防性手术、器官移植;
被保险人装配假眼、假牙、假肢及购置残疾用具;
一般性体格检查、健康检查、疗养或康复治疗;
使用各种蛋白制剂(含α-2β成分药品、转移因子、升白能);
在建筑工地、矿场、油田或者石油及化学工业现场等地进行的职业性活动;
搜寻和营救行动造成的费用。
【名词释义】
急性病: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罹患并于72小时内急性发作的且须立即在医院接受治疗方能避免损坏身体健康的疾病。但由以下原因所导致的疾病,不在本定义的范围之内:
被保险人患精神病或精神分裂、先天性疾病(包括先天性畸形)、遗传性疾病、性传播疾病。
牙齿治疗或预防性手术等非必须紧急治疗的手术,投保人、被保险人与本公司有约定的除外;
被保险人住院后使用任何不被当地国家医疗机构认可有治疗价值的医疗或者护理手段以及产品。
任何获取移植器官或者捐献器官的行为;
发生在本合同保险单所列明的保险期间、范围和保险责任以外的保险事故;
化学污染;
保险单生效日前被保险人已具有的、目前已接受治疗、诊断、会诊或服用处方药物疾病或保险单生效日前经主治医生诊断需在本保险有效期内进行诊断和治疗的疾病。
法定传染病:指根据国家规定的鼠疫、霍乱、病毒性肝炎、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艾滋病、淋病、梅毒、脊髓灰质炎、麻疹、百日咳、白喉、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猩红热、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钩端螺旋体病、布鲁氏菌病、炭疽、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流行性乙型脑炎、黑热病、疟疾、登革热、肺结核。
既往症:指被保险人在保单生效前已患有的疾病或残疾的康复或治疗;以及由上述疾病引起的并发症;包括但不限于痔疮、扁桃体切除、高血压及心脑血管疾病、糖尿病、肿瘤、胃及十二指肠溃疡、胆囊炎、各种结石、器官移植、子宫内膜异位、颈椎病、怀孕、流产、美容、牙齿整形、补牙(但外伤造成的紧急修补除外)、牛皮癣、红斑狼疮等慢性皮肤病及各系统慢性疾病;已有外伤手术等症状的人员;有药物过敏史(与保险责任有关部分)的人员;保险日期生效前已存在的择期性手术。
保险金申请
1、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由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受益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公安部门或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及事故发生地公证机构的证明和资料。
2、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的申请
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本公司认可的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残疾程度鉴定书、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及提供残疾发生地相关部门的事故证明和资料。
3、意外伤害和急性病医疗保险金的申请
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医疗保险金: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当地政府允许的合法经营的公立医院出具的医疗证明和医疗费用原始凭证、翻译成中文的医疗记录、处方及诊断证明、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未尽事宜以本服务手册后附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旅行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为准。每一被保险人限购本保险1份,超出部分无效。
4、理赔报案
报案内容:投保单位、投保险种、出险人姓名、出险日期及情况、报案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报案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3号平安大厦15层
报案电话:86-10-95512
海外急难援助服务办法
一、名称定义
1、持证人
本公司指定的凡身体健康,年龄在0-70周岁,常住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中国台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出境公民,或持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作许可证、就业证、家属证或永久居住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中国台湾)具有有效居住地址,合法出境的香港、澳门或中国台湾居民、外籍人员,并持有本公司签发且有效的《出国人员境外意外伤害、医疗及紧急救援保险凭证暨收据》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2、居住地
指持证人指定的中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的居住城市,如未指定则默认为海外急难援助证等服务凭证发出的城市。
3、近亲属
指持证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及配偶父母。
4、指定代理人
指持证人指定的代理人。
5、意外伤害
指持证人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直接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6、急性病
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罹患并于72小时内急性发作的且须立即在医院接受治疗方能避免损坏身体健康的疾病。但由以下原因所导致的疾病,不在本定义的范围之内:
被保险人患精神病或精神分裂、先天性疾病(包括先天性畸形)、遗传性疾病、性传播疾病。
牙齿治疗或预防性手术等非必须紧急治疗的手术,投保人、被保险人与本公司有约定的除外;
被保险人住院后使用任何不被当地国家医疗机构认可有治疗价值的医疗或者护理手段以及产品。
任何获取移植器官或者捐献器官的行为;
发生在本合同保险单所列明的保险期间、范围和保险责任以外的保险事故;
化学污染;
保险单生效日前被保险人已具有的、目前已接受治疗、诊断、会诊或服用处方药物疾病或保险单生效日前经主治医生诊断需在本保险有效期内进行诊断和治疗的疾病。
7、紧急情况
指持证人因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所致无法防止且急需外来援助的严重情况。
8、海外急难援助证
指本公司指定持证人所持享有海外急难援助服务资格的证明。
9、中国境外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以外的国家和地区。前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台湾、香港或者澳门地区,也按“中国境外”处理。
若被保险人为香港、澳门和台湾居民,在其户籍所在地(港澳台地区)旅行期间,本公司特约援助机构不承担境外急难援助服务。
10、中国境外旅行期间
指持证人以旅游、商务、探亲、留学等目的(出境劳务除外),进入中国海关办理出境手续且登上离境交通工具起至持证人乘交通工具返回中国境内且进入中国海关办理入境手续时止的期间。
二、海外急难援助证的有效期间
海外急难援助证的有效期间与本公司所签发的《平安出国人员境外意外伤害、医疗及紧急救援保险凭证暨收据》所注保险期限一致。
海外急难援助服务内容
(一)国际旅行救援服务
1、旅行前咨询服务
持证人可在旅行前和旅行中联络本公司特约援助机构获得如下信息:
护照和签证要求
当地疫苗接种的要求和需要
天气
当地语言
汇率
2、大使馆、领事馆信息
本公司特约援助机构可提供中国驻目的地国家大使馆、领事馆的电话、地址及目的地国家驻中国大使馆、领事馆的电话、地址。
3、行李延误、遗失援助
当持证人搭乘商业航班旅行时,如在旅途中丢失或延误行李,本公司特约援助机构可介绍相关部门如航空公司、海关等,以协助持证人找回行李。
4、护照遗失援助
如持证人在境外旅行时遗失或被盗重要的身份证件如护照、旅行证件等,本公司特约援助机构可向持证人提供与补发手续相关的信息,并介绍适当的部门或机构,以便补发相关文件。
5、重新安排旅行计划
如持证人因紧急情况不能按原计划的线路继续旅行,本公司特约援助机构可协助持证人重新安排航班、酒店及旅行计划。发生的费用由持证人承担。
6、紧急电话翻译服务/介绍当地翻译服务
持证人在境外旅行途中遇紧急情况时,可拨打本公司特约援助机构电话,得到免费的短时、紧急的电话翻译服务。本公司特约援助机构也可协助介绍当地翻译,包括地址、电话和工作时间等信息,但雇佣翻译的费用需由持证人承担。
7、紧急法律援助
在持证人的要求下,本公司特约援助机构可协助介绍当地的律师事务所,甚至协助安排保释等,费用需由持证人承担。
8、紧急口讯传递和文件递送
持证人或其家属发生紧急伤病事故时,可要求本公司特约援助机构将情况尽快通知其家属或本人等。在持证人要求时,本公司特约援助机构将协助安排将紧急文件递送给持证人的亲友或同事,费用需由持证人承担。
(二)国际医疗救援服务
当持证人在中国境外遭受意外事故或突发急性病时方可使用如下各项服务。
本公司特约援助机构在任一事故下对持证人的救援服务限额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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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医疗转运, 紧急医疗转运回国内居住地,遗体运送回国服务 |
每次最高上限为人民币6,50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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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友探病 |
一张经济舱往返机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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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同行子女回国 |
一张经济舱单程机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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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友探病及住宿 |
每日不超过人民币1,600元且每次事件该项目最高上限为人民币6,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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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养期的饭店住宿 |
每日不超过人民币1,600元且每次事件该项目最高上限为人民币6,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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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返回居住地国家 |
一张经济舱单程机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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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处理后事 |
一张经济舱往返机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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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紧急医疗转运, 紧急医疗转运回国内居住地,遗体运送回国服务以外在任一事故下任一持证人的救援服务限额 |
最高上限为人民币65,000元 |
1、电话医疗咨询
当持证人在中国境外旅行时,如身体不适或遇到紧急医疗状况,可拨打本公司特约援助机构电话得到援助机构医生的医疗咨询服务。
2、医疗机构介绍和建议
根据持证人要求及其身体状况、病情等,本公司特约援助机构可介绍并推荐当地尽可能符合治疗要求的、经援助机构审查认证及/或与援助机构有合作关系的医疗机构,包括医生、医院、诊所、牙医等,内容包括名称、地址、电话、专长、工作时间等。
3、协助、安排就医住院
根据持证人身体状况、病情等,本公司特约援助机构可协助持证人在当地尽可能符合治疗要求的、经援助机构审查认证及/或与援助机构有合作关系的医疗机构(医生、医院、诊所、牙医等)就医。如病情严重,本公司特约援助机构将协助安排该用户住院治疗。
4、住院期间医疗费用的担保和/或垫付,及住院期间医疗情况的跟踪、观察和监控
当持证人在中国境外旅行途中因突发急性病或者意外原因需要住院治疗时,本公司特约援助机构会协助用户并担保其住院期间的相关医疗费用。
在为持证人担保了住院期间的相关医疗费用的情况下,并且在符合保密及授权条件和可能的情况下,本公司特约援助机构医生会联系持证人的主治医生,在持证人住院期间对其医疗情况进行跟踪监控,并尽力每周通报一次已发生的住院费用情况。
5、休养期的饭店住宿
如经持证人的主治医生和本公司特约援助机构的医生共同认为持证人出院后因医疗上的需要应在当地休养,本公司特约援助机构将安排该持证人在出院后立即入住当地一普通的饭店以便其休养。本公司特约援助机构将最多支付连续4天的饭店房间费用,每日不超过人民币1,600元。
6、医疗翻译服务
本公司特约援助机构可安排为持证人提供通过电话方式的医疗翻译服务。
7、紧急返回居住地国家
当持证人境内的直系亲属身故时,如持证人在中国境外旅行途中(不包括移民)且需要紧急返回居住地国家时,本公司特约援助机构将安排其返程,并承担一张单程经济舱机票费用。
8、递送必需药物和医疗用品
在有医疗必要且本公司特约援助机构尽可能的情况下,援助机构可安排为持证人递送护理、治疗所必需的而在所在地无法获得的药物、药品及医疗用品。药物、药品或医疗用品的递送须遵守当地的法律规定,并且,该类物品及其递送的费用需由持证人承担。
9、安排并支付紧急医疗转送
当持证人在中国境外旅行时,一旦处于严重病情并经本公司特约援助机构的医师判断所在医院无法提供适当处理时,本公司特约援助机构将安排适当的通讯、交通工具及医疗护送小组将持证人转移至可提供适当医疗保健服务的最近医院但不一定是在国内。本公司特约援助机构支付必要的与紧急医疗转送有关的交通费用以及在其安排的该服务过程中通常发生的附属费用。
本公司特约援助机构具有绝对的权利来决定持证人的病情是否充分严重到必须提供紧急医疗转送服务。援助机构还保留根据其当时所知的经评估的全部事实和情况,包括但不仅限于初诊地医疗机构能否提供充分且必要的治疗条件或者该治疗能否被拖延直至用户返回国内时,决定用户转送目的地和转送的方式、方法的权利。
10、安排并支付医疗转运回国
当持证人于中国境外接受了由本公司特约援助机构提供的紧急医疗转送并住院和初步治疗后,本公司特约援助机构将安排并支付正常航班或其它认为适当的交通工具转移该持证人返回国内继续治疗。本公司特约援助机构将提供适当的通讯和语言翻译支持,移动医疗器材,轮椅、担架及其它辅助设备,及/或专业医疗护理人员。
11、安排并支付遗体运送回国
若持证人在中国境外不幸因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而致身故,本公司特约援助机构将根据持证人的遗愿或其直系亲属的愿望,安排并支付运送其遗体或骨灰返回国内的费用。若情况允许并合法,本公司特约援助机构可安排在事发当地安葬。
12、安排并支付亲友探病及住宿
若持证人在中国境外单独旅行,因连续住院五天以上而需其亲友前往探视时,本公司特约援助机构可代为安排该持证人的一位亲友一张往返经济舱机票从国内到持证人入住的医院探望并同时代为安排并支付其在当地的住宿。本公司特约援助机构将为该探病亲友支付每日不超过人民币1,600元的住宿费,且每次事件最高支付金额不超过人民币6,500元。此项费用不包括食物、饮料、通讯及其他服务费用。
注:本公司特约援助机构不承诺该亲友可以获得该国的签证,并且签证及除上述以外的相关费用需由该持证人或其亲友承担。
13、安排并支付未成年子女回国
若持证人因遭受意外伤害、突发疾病、紧急医疗转运或遭遇身故而导致随行未满十八周岁(含)未成年子女无人照料,本公司特约援助机构将安排并支付其未成年子女经最近途径的一张单程经济舱机票返回国内,但其原有之机票应交由本公司特约援助机构处理。必要时,本公司特约援助机构将安排护送人员随行返国并支付费用。
14、安排并支付亲属处理后事
若持证人在中国境外不幸因意外伤害或突发疾病而致身故,本公司特约援助机构将代为安排一位直系亲属或指定代理人一张往返经济舱机票从国内前往持证人身故地处理后事。
注:本公司特约援助机构不承诺该亲友可以获得该国的签证,并且签证及除上述以外的相关费用需由持证人或其亲属承担。
四、服务使用方法
持证人遇有紧急情况需要急难援助时,可通过拨打救援电话的方法向本公司特约援助机构北京24小时电话服务中心请求援助:
24小时援助电话: +86-10-64105952
以美国为例,您出行美国时需要援助服务,您只需要拨011861064105952,电话接通后您会听到提示音:“您好,平安援助中心”,此时我们的服务人员即会为您提供服务。
上述电话服务热线每天24小时为持证人提供服务,持证人请求援助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持证人姓名,身份证号或护照号,出生年月日。
2、持证人发生紧急情况的地点及本公司特约援助机构可以联络到持证人、持证人的指定代理人或其近亲属的电话号码。
3、简要描述紧急情况及所需的援助服务、初诊医疗机构名称、联络电话、主治医生姓名及初诊病况。
五、通知义务
持证人因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致紧急情况时,持证人、持证人的指定代理人或其家属应尽快以适当方式安排持证人前往就近医院接受治疗,并立即通知本公司特约援助机构处理。若持证人于未通知本公司特约援助机构前已先行入院,则持证人、持证人的指定代理人或其家属应于发生紧急情况起三日内通知本公司特约援助机构,持证人、持证人的指定代理人或其家属未于三日内进行前述通知,致本公司特约援助机构的有效服务成本增加,此增加的费用由持证人负担。
因持证人、持证人的指定代理人或其家属疏于通知本公司特约援助机构,或其他不可归于本公司特约援助机构的事由,致本公司特约援助机构行动延误或无法进行者,本公司特约援助机构不负任何法律责任。
六、就医后医疗转运配合事宜
为使本公司特约援助机构能在安排持证人就医后继续提供医疗转送等服务,持证人应遵守以下约定:
持证人或其指定代理人应提供以下资料:
持证人接受治疗之医院或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及电话号码;
主治医生姓名、地址及电话号码。
本公司特约援助机构的医疗小组或其指定代表有权探视持证人的治疗情形。持证人无正当理由而拒绝探视时,本公司特约援助机构可停止提供医疗救援服务。
持证人进行医疗转送或返回居住地所搭乘的交通工具由本公司特约援助机构的医疗小组视持证人个案决定。
七、证明文件
持证人应协助本公司特约援助机构取得急难援助费用的有关证明文件及收据,以处理相关账务及代垫款项清偿事宜。
因取得前述有关证明文件及收据所产生的费用,悉依第三条各项援助服务项目决定负担者。
八、海外急难援助服务的服务地理范围和除外责任
1、持证人在中国境内遭受意外伤害或者患突发性疾病,本公司特约援助机构不负急难援助服务的责任及由此产生的费用;
2、本公司特约援助机构不承担持证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以外的事故导致的急难援助费用,但可以提供咨询类服务;
3、本公司特约援助机构不承担持证人发生的医疗费用;
4、因下列情形之一需要急难援助的,本公司特约援助机构不承担援助服务的责任及由此产生的费用:
由于既往病症而由此发生的救援费用。
不顾医生劝告离开中国境外旅行并由此发生的救援费用;以获得医学治疗为目的的旅行并由此发生的救援费用或者因之前已发生的意外伤害、疾病或既往病症,需要进一步修养或康复而外出旅行并由此发生的救援费用。
如果持证人并未出现严重医疗状况,和/或根据本公司特约援助机构医生的意见,持证人完全可以在本地获得充分的治疗,或者该治疗可以被合理地延期至返回中国境内之后进行。由于此等情况而发生的救援费用。
根据本公司特约援助机构医生的意见,持证人其实可以作为一个不需要医疗护送的正常旅行者而坚持要求救援所产生的费用。
与分娩、流产或怀孕有关的任何治疗或费用。但这些不适用于在怀孕的前24周内出现的足以危及母亲和/或胎儿生命的任何异常妊娠或怀孕并发症。
如果持证人从事探穴、登山或利用向导或绳索方式的攀岩、探勘地上坑洞、跳伞运动、降落伞、蹦极、热气球、滑翔翼、利用带有空气软管装置的保护性头盔进行的深海潜水、武术、拉力比赛、除了赛跑以外的其它各种竞赛活动和参加任何由专业团体或发起人组织的各种竞技运动的,由于此等情况造成意外事故和伤害而进一步发生的救援费用。
因情绪的、智力的或精神疾病而由此发生的任何救援费用。
因持证人自伤、自杀、药物上瘾或滥用、酒精滥用、性传播疾病而由此发生的任何救援费用。
因持证人罹患获得性免疫缺失综合症(“艾滋病”)或与艾滋病有关的疾病而由此发生的任何救援费用。
持证人不是作为定期商业航班或者经由批准航线飞行的特许租用航空器上的乘客的身份进行空中飞行而由此发生的任何救援费用。
持证人从事或试图从事非法活动而由此发生的任何救援费用。
因为持证人接受了一个未经登记注册的医疗服务者所实施的同国家规定的治疗标准不一致的治疗措施和/或开具的医嘱而由此发生的任何救援费用。
因为持证人加入了任何国家的现役军队或警察部队而由此发生的任何救援费用;因为持证人主动参与战争(无论是否对外宣布)、入侵、敌国的行动、对抗、国内战争、叛乱、暴动、革命或起义而由此发生的任何救援费用。
无论何种直接原因,包括使用或威胁使用核武器或设备、化学武器和生物武器,包括并不限于恐怖活动或战争而由此发生的任何救援费用。
因为持证人在轮船、海上钻井平台或者其它类似的离岸设施上工作或活动而由此发生的任何救援费用。
由于核反应或核辐射为直接原因而造成的各种救援费用。
5、在把持证人转运到邻近国家的情况下,如果由于办理所需签证或者在取得该国家授权过程中出现延误,本公司特约援助机构不承担责任。
6、本条款提供的服务在实施过程中因非本公司特约援助机构原因而造成的损失,或者在服务当中因非本公司特约援助机构延误造成的损失,本公司特约援助机构不负急难援助责任。
7、有关援助的任何最终决定将取决于本公司特约援助机构的授权医生,本公司特约援助机构有权拒绝任何不利于持证人健康状况和安全的请求。若持证人不能严格遵守本公司特约援助机构所决定的援助程序,本公司特约援助机构立即停止所有的援助服务,不承担任何由于不遵守本公司特约援助机构的意见和没有征得本公司特约援助机构同意而产生的费用。本公司特约援助机构将发传真或者以其它书面形式通知持证人、与其同行的家属或者指定代理人。若持证人拒绝本公司特约援助机构所建议的具有专业性质救护程序,本公司特约援助机构将不承担因此而带来的任何后果。
九、法律责任
因罢工,战争,敌国入侵,武装冲突(不论是否正式宣战)。内战,内乱,叛乱,恐怖行动,政变,暴动,群众骚动,政治或行政干预,辐射能或其他飓风,水灾,地震,海啸等不可抗力事由,或因持证人的家属或其代理人疏于通知本公司特约援助机构等不可归于本公司特约援助机构的事由,致本公司特约援助机构的援助行动延迟或无法进行者,本公司特约援助机构不负任何急难援助责任。
本公司特约援助机构为持证人所安排的医院、医生、诊所及其它类似的专业机构、人员是独立的服务单位,他们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他们不是本公司特约援助机构的雇员、代理或服务人员,但为本公司特约援助机构提供服务的承接人/机构,本公司特约援助机构有责任先行负担法律责任并取得代位求偿权。因本公司特约援助机构雇员所为,本公司特约援助机构应承担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