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甲型H1N1流感综合保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甲型H1N1流感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开始十五天后(续保者自续保生效后),经国家卫生行政机关指定的医院或国家正式卫生检疫机构确诊罹患甲型H1N1流感并因此身故的,保险人按其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二)甲型H1N1流感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开始十五天后(续保者自续保生效后),经国家卫生行政机关指定的医院或国家正式卫生检疫机构确诊罹患甲型H1N1流感并在医院进行治疗,保险人按其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给付“医疗保险金”,最高以保险单中载明的医疗保险金额为限。
第三条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有下列情形的,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开始前以及首次投保保险期间开始后十五天内:
1.患甲型H1N1流感的;
2.因疑似甲型H1N1流感或因与甲型H1N1流感病人及疑似甲型H1N1流感病人密切接触而被隔离的。
(二)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开始前十五天及保险期间内进入过疫区的。
(三)被保险人未经国家卫生行政机关指定的医院或国家正式卫生检疫机构确诊感染甲型H1N1流感的。
发生上述(一)、(二)两项情形的,保险人对投保人按日计算退还未满期净保费(经过日数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
第四条 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保险人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
第五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合同保险金额分为“身故保险金额”和“医疗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于保险单中载明。
投保人须在投保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第六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保险人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包括投保前被保险人是否曾进入疫区等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第七条 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可以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保险单上批注。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除另有约定外,“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八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九条 保险金申请
(一)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公安部门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4.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5.国家卫生行政机关指定的医院或国家正式卫生检疫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
6.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医疗保险金的申请
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国家卫生行政机关指定的医院或国家正式卫生检疫机构出具的医疗证明和医疗费用原始凭证;
4.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三)保险人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四)保险人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第十条 地址变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保险人将按本合同注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十一条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第十二条 合同解除处理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未发生索赔的,投保人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合同。
(一)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解除合同申请书;
3.投保人身份证明。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合同自保险人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保险责任终止。保险人于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对投保人按日计算退还未满期净保费(经过日数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
第十三条 争议处理
因本保险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释义
【保险人】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未满期净保费】“保险费*(1-(保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1-35%)”。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疫区】以国家旅游局针对甲型H1N1流感发出的旅游警告目的地为准。
平安甲型H1N1流感综合保险附加疫区扩展保险条款
对于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开始前十五天及保险期间内进入过疫区的情形,本附加险扩展承保。
除主险第三条第(二)款外,主险其余条款均适用于本附加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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